5月14日,国家药监局在上海召开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2017年以来我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全面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相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徐景和出席会议并讲话。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江苏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审批制度》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CFDA、CE、FDA、加拿大CMDCAS、巴西ANVISA等,不同国家、地区的认证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同,注册流程不同。开发的产品需要考虑兼容性,项目管理的过程要考虑医疗器械注册阶段的划分及每个阶段的前置任务和关联任务。